贵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  为加强会费的管理,及时足额收取会费,保证会费的合理、有效使用。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和《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
   (一)本会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:

会员级别 会 费(元/年)
副会长单位 15000
理事单位 5000
会员单位 2000
个人会员 500

   (二)缴纳会费的时间
      1、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,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按时缴纳会费。
      2、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。
二、会费的使用和管理
   (一)会费的使用范围
      1、聘用专职秘书长及日常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补贴及社会保险的发放。
      2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、业务研讨会、表彰大会、交流活动等;
      3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;
      4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;
      5、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;
      6、协会工作的宣传活动;
      7、固定资产的购置、维修;
      8、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;
      9、协会办公场所租赁;
      10、协会会刊、网站、编印资料等开支;
      11、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其他协会交纳的会费;
      12、其他与协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。
   (二)会费的管理
      1、本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,由财会人员管理,执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。
      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,开具《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》并入账。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。
      3、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办会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、截留、挪用。
      4、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。会费必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,以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。
      5、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,由法定代表人签批。
      每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(含10000元)由法定代表人签批,每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交法定代表人签批。
      6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,由协会负责催交;仍未交纳会费的,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;会员单位一年拒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,已交纳的会费不退回。
      7、本会换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本办法经201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或经2/3以上会员亲笔签名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。
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